缴纳社保不能自愿放弃
时间:2025/8/5 发布者:工人日报


8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,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,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明确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保费。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,旨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,为劳动者的养老、医疗、工伤等基本权益兜底。但现实中,“协商放弃社保”的现象仍屡见不鲜。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,诱导劳动者签订“自愿放弃”的声明;一些劳动者为获取眼前更高的工资,亦可能向用人单位妥协。

这种看似“双赢”的做法,实则对双方都暗含风险。一方面,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,最终不仅须补缴社保,还须支付赔偿金,可谓“因小失大”。另一方面,劳动者放弃社保后,一旦遇到工伤、失业等情况,将陷入保障“真空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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